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巴伐利亚州概况政策法规综合调研中国-巴伐利亚州经贸合作
企业名录商旅服务经贸机构投资信息巴州展会
当前位置: 主页 >  综合调研 >  正文

如何在德国保护专利以及对开展专利合作的建议
2007-04-24 15:35  文章来源:驻慕尼黑经商室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专利保护是德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具有悠久历史,1877年即公布了该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作为传统技术发明专利和生物产品专利的统称,德国专利主要由1980年12月颁布的《德国专利法》进行管理。该法共146条,涉及申请、专利局和专利法院设置、侵权处理等,内容十分庞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德国专利商标局专利管理条例》、《德国专利商标局条例》以及2005年1月实施的《生物材料递交专利申请管理条例》等。本文简介了在德申请专利的形式,介绍了在德申请专利的步骤以及费用减免、侵权处理、监督等做法,并就如何加强两国专利合作提出了初步建议。

一、在德申请专利的途径

(一)通过我主管部门申请PCT国际专利。国际专利申请是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在《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1970年6月19日生效)缔约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的申请。该条约现有130个成员方,德国为创始成员国,我国1994年1月1日正式加入,目前是该条约的受理局。我企业或个人可向国家专利局递交国际专利申请,该申请分国际和国家两个阶段。国际阶段包括受理、公开、检索和初步审查,申请人选定国别后,则进入国家阶段,由指定国进行审查、办理其它有关事务。从申请日到进入国家阶段一般为30个月,期间申请人可进一步考察技术方案和市场前景,以免盲目申请、造成资金浪费。

(二)申请欧盟专利。1973年,欧洲部分国家签署《欧洲专利公约》,并成立欧洲专利局。目前该公约有31个成员国。我企业可向位于德国慕尼黑的欧洲专利局总部或指定受理局递交申请,申请欧洲专利,申请程序可查看该局网站www.european-patent-office.org。具体费用包括申请费(170欧元)、查询费(1000欧元)、实质审查费(1335欧元)、年度管理费(400欧元至1065欧元)等。  

(三)直接在德国申请专利。根据德专利法规定,在德申请专利需有固定住所或工商营业所,否则应聘请德国律师、专利律师、专利代理人(Erlaubnisscheininhaber)办理。也可委托其他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人员办理,但须由德律师作为邮寄信件联系人。如代理人不是律师,须出具书面授权书。一次申请多项专利时,可签署通用授权书,也可签署单项授权书。企业可授权员工办理专利申报事宜。我已在德成立公司、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企业,可通过以上机构申请专利,尚未设立机构的,应委托德律师或专利律师作为代理人。德律师名单、联系方式可从该国专利律师协会网站(www.patentanwalt.de)或定期出版物《德国专利律师名录》中查询。

二、在德申请专利的具体步骤

(一)专利检索。为提高成功率,申请人应事先调查是否已注册相同或类似专利。可在德专利商标局(网址:www.dpma.de)慕尼黑总部、柏林技术信息中心以及专利信息中心查询相关刊物,也可在该局专利信息网(DEPATISnet)进行免费查询,网站收录了全球2800多万项专利,可使用英、德语分类查询。专利律师也提供收费查询服务。

(二)递交申请。申请资料可向德专利商标局以及该局柏林技术信息中心、耶拿办事处递交,部分专利信息中心代收申请。专利请求书统一使用德专利商标局公布的P 2007号样表,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作为附件:详细说明各类用途的权利要求书(Patentanspruch)、描述性文字与图案、总结文字、发明人情况说明(Erfinderbenennung)。申请书可使用其它语言,但三个月内应补交经过公证的德语译文。也可按照2003年9月和2004年10月公布的德国专利商标局局长令内容,使用该局的PaTrAs软件,网上申请德国专利。

(三)缴纳费用。德专利商标局收到申请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收费通知单》。如果此前就同一发明已递交申请,则上一次递交之日12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如已在与德国签署了双边协定的国家申请专利,则以在另一国申请日为优先日期,16个月内告知申请国别、时间、档案号即可。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如由专利商标局进行检索,应缴纳查询费,申请实质审查的应交纳审查费。交费方式分三种:在德专利商标局慕尼黑总部、耶拿办事处及柏林技术信息中心缴纳现金;向位于维登市的联邦收费处(Bundeskasse Weiden)转帐汇款;授权德专利商标局从有效帐户上扣款。费用标准如下:申请费60欧元,网上申请减为50欧元;查询费250欧元;审查费350欧元,如已递交查询申请,减为150欧元。自申请日第三年起收取年度管理费,第三年至第二十年由70欧元递增至1940欧元(详见下表)。

 

年度

管理费(欧元)

年度

管理费

(欧元)

年度

管理费

(欧元)

3

70

9

290

15

1060

4

70

10

350

16

1230

5

90

11

470

17

1410

6

130

12

620

18

1590

7

180

13

760

19

1760

8

240

14

910

20

1940

(四)审查。德专利商标局根据专利法第42条内容,分两步审查是否存在授予专利权障碍。初审确定是否存在明显障碍,即是否具有经济实用性,可在工业、农林业等领域生产或使用; 是否为新发明、未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公布;是否只涉及一项发明;申请表格填写是否正确。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7年内递交实质审查申请,主要标准为是否具有新颖性、不属于现有技术范畴、具有一定的发明性(Erfindungshoehe)。专利审查处(Pruefungsstelle)初步裁定存在明显保护障碍的,申请人可在一个月向德专利商标局专利司申请重新审查。如仍认定存在该障碍,申请人可向德联邦专利法院申请裁定,之后可继续向联邦法院(Bundesgerichtshof)申请最终裁定。事实上,近一半申请人初步审查后即自动撤回或不再上诉。

(五)注册与公告。通过审查后,德专利商标局在专利公告中公布《授予专利通告》(Patentschrift),其中包括专利请求书、说明书与图案、授予专利的原因以及所有参考资料的名称,并向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如按时交纳费用,并在递交专利请求书4个月内申请实质审查,可在两年至两年半内获得批准,绝大多数情况下耗时更长。德国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起始日期为德专利商标局认定的申请日。自第三年起应每年申请延期,每次延长一年。根据德专利法第16条第1款和欧洲专利公约(EPUE)第63条,审批时间长、费用高的专利(如需临床试验的药品),可申请补充保护证书,由成员国专利局审查,保护期限最多可延长5年。

三、德国专利的使用与管理

(一)加强第三方监督,防止滥用专利法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申请日18个月内,德专利商标局对外公布该专利申请的主要内容,申请人和第三方可随时登陆德专利商标局网页dpinfo.dpma.de,跟踪进展情况。任何人均可提出调查申请,援引以前的专利通告,或提供证明其他书面资料,证明其违反了授予专利权的有关规定。注册后的三个月为异议期(Einspruch),在未掌握充分证据情况下,第三方可以把某种看法作为依据,提出书面调查申请,事实依据可之后单独提供。如对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有异议,可向联邦专利法院提出诉讼,该院下属的异议审判庭和无效裁定法庭分别受理。法庭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2人为律师、3人为技术专家,进行公开审理,依照简单多数原则判决。遇到重大法律问题,联邦专利法院可提请德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进行终裁。

(二)制定费用减免规定,鼓励申请专利、发明创新。由于在德申请专利耗时长、费用高,特别规定了以下措施,以减轻申请人的经济负担。申请人可向专利商标局递交书面声明,允许第三方支付一定许可费用,获得该发明的使用权。自递交该声明年度起,年度管理费减半。同时,申请人掌握主动权,只要没有第三方已经表明使用意向,可随时书面收回该许可声明。申请人如难以承担各项费用,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费用扶助(Verfahrenskostenhilfe),免除全部或部分费用,或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德国专利律师协会提供申请、价值评估等免费咨询,申请人可较准确地预测成功前景以及市场价值,为下一步行动提供参考。

(三)加大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保护专利权所有人合法权益。德国专利法规定,个人用途或科学实验目的可使用他人专利权,在涉及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下,政府可安排强制性使用许可(Zwangslizenz)。除此之外,专利权所有人在保护期内享有专有权,并且不需要使用该专利,不存在所谓的强制使用义务。第三者蓄意或疏忽使用其专利,必须给以相应赔偿。赔偿标准有预期损失利润、等值许可使用费(Lizenzanalogie)和非法利润三种,其中赔偿非法利润最为广泛。此外,专利权所有人有权了解侵权产品来源和销售渠道,其中包括生产商、供应商、订货人等名称、地址,并有权要求销毁现存侵权产品。可向海关提出申请,罚没涉嫌侵权的进出口产品。在侵权事实明确的情况下,可向民事法庭提出诉讼,申请对侵权产品进行紧急处理。侵权人可被处以罚金,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5年徒刑。

四、对加强中德专利合作的建议(略)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德媒体称中国专利保护措施得到进一步加强    2007-03-16 17:05
外电报道中国专利申请数量全球排名第八    2007-02-12 00:21
德国商协会批评欧盟对我国及越南进口鞋征收反倾销税是贸易保护主义、不会取得效果    2006-03-28 16:52
2005年德企业专利申报量保持较高水平    2006-03-14 14:51
德国公司希望转让轮胎回收技术的专利    2005-12-01 10:55
德企业希与我电气企业建立联系,提供技术类专利的咨询    2005-11-17 17:40
2004年德国专利申报数量居世界第二位    2005-06-07 17:14
寻求合作:安全放置眼镜的架子制作专利寻求买方或合作伙伴    2004-02-17 14:29
欧盟成员国就实施欧洲统一专利最终达成一致    2003-03-06 10:15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慕尼黑总领馆经商室邮箱